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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概况

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系河南省从事文化产业研究、开发的非营利专业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开展河南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河南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社科联,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组织河南文化产业的学术研究和开发;

        三、 组织对海内外文化产业的交流与考察;

        四、 开展文化产业的咨询与服务;

        五、 为河南引进人才;

        六、 组织大型交流活动;

        七、 主办《文化产业论坛》

        八、 开展文化产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河南文化产业资料、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全省各文化产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认真、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是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能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后终止后的剩馀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