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系河南省从事文化产业研究、开发的非营利专业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开展河南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河南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社科联,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组织河南文化产业的学术研究和开发;
三、 组织对海内外文化产业的交流与考察;
四、 开展文化产业的咨询与服务;
五、 为河南引进人才;
六、 组织大型交流活动;
七、 主办《文化产业论坛》
八、 开展文化产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河南文化产业资料、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全省各文化产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认真、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是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能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后终止后的剩馀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