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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权”政策为加拿大文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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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位置、语言文字、经贸关系等原因,一直以来,加拿大受美国文化产品影响较为明显;与此同时,加拿大拥有世界第二大国土面积,全国人口却不到3600万,散居各地的加拿大人文化消费能力有限,完全依赖商业行为运作文化产业不太可行;加拿大多民族、多元文化交织的格局,也令保护文化差异成为加拿大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时必须重视的问题。基于此,加拿大政府创造性地提出了“文化主权”的概念。

  加拿大政府认为,所谓文化主权,是指加拿大有能力不受干扰地自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有效保护和推动符合本国人民利益的文化与文化产业。加拿大的文化主权政策是多种政策行为的组合,其文化政策模式强调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的理性规划,主要通过以下机制与途径来实施。

  法律保障。目前,加拿大有10多项与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广播电视法案》是规定加拿大所有电台、电视台运作制度和指导方针的联邦法律,其第二条就明确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保护、丰富和加强节目中的加拿大文化、政治和经济主题,鼓励加拿大意识的表达”。

  1971年,加拿大广播电视和通讯委员会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而制定了《“加拿大内容”条例》。“加拿大内容”指加拿大人创作的、关于加拿大故事的文化产品。条例规定了“加拿大内容”的具体标准并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数量型评分系统及配额管理规定。根据条例,电台、电视台必须确保播出一定时长的体现加拿大内容的节目,而且要求每年播出一定时长的加本土戏剧、音乐、综艺和儿童节目。

  根据《同期置换的规定》,加拿大广播电视和通讯委员会要求电缆、直播卫星、网络电视、多频道服务电视发行公司在传播节目时,如果有两个电视台同时播出95%以上内容相同的节目,要优先使用本地或本地区电视台的信号而非国外电视台的信号,以保证其观众数量和广告收入。《广播电视法案》规定外资拥有广电企业的股权比例上限为20%,从法律上保证加拿大人对电台和电视台的控股权。

  资金扶持。据了解,加联邦政府预算中每年约有5%投入到艺术、文化和媒体领域。以出版为例,加拿大对出版的财政补贴项目覆盖十分广泛。在出版商方面,资助范围包括传统出版商和数字出版商;在翻译方面,鼓励本国出版商将外国图书翻译成加拿大官方语言与土著语言,也鼓励外国出版商将本国图书翻译成各种语言,向世界各地传播;在作者方面,提供职业作家差旅补助、作家推广旅游补助及职业作家创作补助。

  加遗产部每年面向全国推出近50个带经费支持的项目计划,如加拿大艺术与遗产支持计划、国家电影录像培训计划、加拿大旅行展览补偿计划、互动媒体应用研究计划、加拿大虚拟博物馆投资计划等,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供业内人员和机构申请。加拿大所有的文化艺术机构在开展艺术活动或项目时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各省市也设有相应机构资助文化活动。

  从2015年开始,加拿大政府每年为加拿大艺术理事会的重点项目提供1.05亿加元的财政支持,以帮助居民在社区就能接触到更高水准的文化艺术。2015年底,贾斯廷·特鲁多担任加拿大总理后,更提出对加拿大艺术理事会的投资追加一倍,达到每年3亿多加元;增加对加拿大国家电影局等的资助,每年新增投入2500万加元;恢复被上一届政府取消的两项加拿大海外文化推广计划,并每年增加经费2500万加元。

  税收减免。加拿大政府对文化投资和文化产品创新实行税收减免,以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1997年修订的《所得税法》,文化艺术机构接受投资款和捐赠款,可以根据有益社会类别享受政府税务部门的免税待遇,同时,捐助者也可享受联邦税退税优待。

  据统计,加国家税务总署每年在此方面的退税总支出高达20亿加元。《所得税法》还规定加拿大广告公司在加拿大人拥有75%以上股份的杂志和拥有80%以上股份的电视台做广告,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对本国企业在加电视台所做的广告提供全额免税,在美国电视台做广告则限制免税。同时,对在杂志和报纸上做广告也出台了类似法令。另外,《广播电视法案》规定,对在加拿大境内制作,由加拿大人创作,担任制片、主演,并且生产成本75%支付给加拿大人的音乐、电视作品给予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基金扶助。加文化企业相对较小且缺乏资金,同时,文化产品在加的制作成本较高。为扶持多媒体制作业的发展,加政府于1998年设立了一项5年总额为3000万加元的多媒体基金;1996年至1997年,又设立了电影故事片基金和电影故事片发行基金,分别提供2200万加元和1030万加元的资金。加政府还设立了联邦级法人机构“加拿大创新基金会”,以及众多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文化基金,涉及影视、音乐、出版、数字技术等各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加拿大注重为本国的文化艺术工作者提供版权保护,1997年修订的《版权法》中把对制作者的版权保护扩大到对延伸受益者如制作人、表演者的版权保护。在出版业,加拿大版权协会与各大学、各学术机构签订著作使用保护协定,每年收取一定的著作使用费,然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出版社和作者。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所有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追究侵权责任也变得更加困难。针对此现象,加拿大积极修订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重新调整版权所有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和责任。

  名誉激励机制。为奖励文化领域成绩突出的个人或者机构,加拿大政府和企业出资设立了很多奖项。例如,以加拿大总督名义设立的奖有“总督视觉与传媒艺术奖”“总督文学奖”等,加拿大政府奖项有“公爵和公爵夫人摄影奖”等,各省、市的地方奖项更加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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